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6********,汉族,文盲,住山东省郓城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水浒商贸城某店内,因被害人陈某某劝阻其与丁某某争吵,后其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脸部扎伤,使用车锁将被害人左胳膊打伤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佀同方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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