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唐生发, 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是夫妻,双方闹离婚已分居。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胡某甲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庭*栋**轩**房,因财产分割问题与程某某发生激烈争吵至相互打斗,双方各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月25日,程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被害人胡某甲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胡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被害人胡某甲相关住院治疗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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