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419******35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4时30分许,在滦平镇王家沟村关营修路工地,被告人程某某与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程某某挥拳将鞠某某打伤。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鞠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程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滦平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程某某与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雪梅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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