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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街**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8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爱家地产门前,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程某某持刀将王某甲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失血性休克,胸部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左颈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王晨宇、王某甲、王希亮、李翀、李爽、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程某某辨认张某某笔录及照片;王某甲辨认张某某、李爽笔录及照片;李翀辨认李爽、程某某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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