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与深州市**乡**村村民张某某在张某某家大门口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程某某持菜刀将张威左手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菜刀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满毅兵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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