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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武强县******号, 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与深州市**乡**村村民张某某在张某某家大门口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程某某持菜刀将张威左手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菜刀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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