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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村**号,住安徽省祁门县**镇**幢**单元**室。2015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祁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胡某甲、陈某某、汪某甲在胡**家(祁门县**镇**小区**幢**单元**室)餐厅打麻将。汪某乙到胡某乙家叫胡某乙帮其烧鱼,期间汪某乙便站在汪某甲和陈某某座位中间看其四人打麻将。麻将结束后汪某甲称程某某欠她14个“子”(筹码)没付,被告人程某某称其只欠汪某甲13个“子”没付,两人为差一个“子”的事情发生争执,后程某某付钱便离开。程某某走到客厅快出门时,汪某乙说了一句:“刚才实际上是欠14个子”,程某某恼羞成怒便回头走到汪某乙左后方,用右手抓住汪某乙左侧肩膀的衣服,将汪某乙往汪某甲坐的方向(程某某的左侧方向)一拉,同时嘴里并说道:“那你去跟她结账”。汪某乙便被程某某一把拉倒在地上,造成了汪某乙左侧股骨颈骨折。

2020年6月8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人证、就医材料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汪某甲、胡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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