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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9时许,在桦甸市**乡**村**社居民邓某某家屋内,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二人因耕地排水沟一事发生口角,后程某某用手拨打邓某某手臂,致使邓某某摔倒在地,导致邓某某左手臂受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左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

二、证人冯某某、玄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邓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应在量刑时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文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讯问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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