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中午13时许,程某某去地里干活时发现栽种的黄花菜有数株被破坏,便怀疑是相邻种地的王某某所为,于是就去找王某某理论,走到彬州市**镇**村**组**路路边时,刚好遇到王某某,程某某便质问王某某为什么要破坏他家的黄花菜,王某某予以否认,推着自行车就要走,程某某阻止其离开,二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扯在一起,厮打过程中,二人倒地,王某某头着地,程某某骑跨在王某某身上,用拳头朝其打了数拳,情急之下,王某某咬住程某某左手无名指,吃痛后程某某停止殴打,王某某也松了口,二人随即分开,程某某即打电话报了警。
经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彬州市人民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诊断及住院治疗,王某某伤势情况为: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第5、6、9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十级。
经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程某某伤势情况为:左手无名指咬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右足拇指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厮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科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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