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0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行政村**自然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7时许,在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程**家屋后,被告人程某某与程**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人程某某将程**鼻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程**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冰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