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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00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1年4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1日被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0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正义小区雨花斋餐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闫某某发生争吵,后被餐厅工作人员拉开。闫某某用餐完毕后,程某某与闫某某在雨花斋餐厅门外再次发生口角。程某某手持砖头冲向闫某某,在踢闫某某时摔倒在地并拽倒闫某某。随后程某某手持砖头击打闫某某头部多下,将闫某某头部打伤。经法鉴:闫某某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的损伤为外伤所致,评定为轻伤一级,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菲

   2019年11月28日

附: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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