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工业园**栋**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0月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处罚款3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3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及周某甲、周某乙在肥西县,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4日,程某某投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3月15日,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8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肥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