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路**村**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10点多钟,余某某在徐某某龙塘镇挖头村至大小埚村水泥路后寮村路段发现一辆蓝色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该车相关特征与他于2017年11月10日停放在徐某某**镇**村林某某家宅内被盗窃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相同,并获知该车使用人是徐某某**镇**村陈某某。后来余某某到龙塘派出所报案,民警在**镇**村陈某某家扣押了该车。经鉴定:该被扣押的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未发现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车架号码为“LKBCHDFB2GX59****”;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未检出原始号码。余某某提供其被盗窃车辆合格证显示,发动机号8C01****、车架号LKBCHDFB2GX59****,车架号码与该被扣押正三轮摩托车的车架号码相互一致。
据陈某某反映:该被扣押正三轮摩托车是其于2019年9月7日17时许,在徐某某城北水路其摩托车修理店向程某某购买的,交易额为6000元,付款方式是陈某某手机微信分别两次向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支付了4000元和1000元,现金付款1000元。
据程某某供述,其于2019年9月7日17时许,以6000元价格销售给陈某某的正三轮摩托车,是于2019年8月27日左右,一名自称“京哥孙子”的男子,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正三轮摩托车交给其销售,其当时已检查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已被打磨。
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9月7日,该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的价格为8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1部、正三轮摩托车1辆(均已发还);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指认照片、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号已被打磨凿改,且并未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仍收购他人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路**村**房,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2册205页,检察卷1册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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