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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挪用资金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4251985********,高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村**组,紫阳县**镇**村村主任,同时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担任**镇**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出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5月12日被紫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决定留置,同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程某某在担任紫阳县**镇**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出纳期间,由于沉迷网络博彩,产生大量网络贷款和其他借款债务。为归还债务,程某某利用向村民组织发放和回收借款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3月13日分别让村民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五人为其“背包”借款共计50000元;程某某明知自己无借款资格,2018年12月23日制作借款手续向互助协会借款10000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0月18日程某某经手收取村民董某某等八人归还借款本息及占用费共计92013.8元不报账解款。以上累计资金152013.8元被程某某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和其他借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紫阳县监察委员会介入调查后,2020年3月20日程某某向互助协会归还了为其“背包”的王某甲户、杨某某户以及其本人的“借款”本息共计33797.79元;程某某的父亲替程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5月29日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退交资金二笔共计1220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互助协会出纳职务之便,挪用互助协会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在紫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紫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后至本院提起公诉前,其本人归还和其父亲替其退交了挪用的所有资金,建议判处程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锋

检察官助理:张浚哲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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