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84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装饰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装饰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4月12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站对面(原**鞋厂)经营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巡查发现,**公司拖欠了42名劳动者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工资约35万元,人社局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南人社监令字[2018]**-**号), 被告人程某某收到责令支付指令后没有在限期内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其分别在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8日支付2017年11月份、12月份、2018年1月份工资。后被告人程某某继续拖欠38名劳动者2018年3-4月份工资共191644元,人社局于6月1日作出限期整改指令(南人社监令字[2018]**-**号),被告人程某某收到责令支付指令后没有在限期内支付上述工人工资。人社局于2018年6月28日将本案移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当日立案。经人社局跟踪监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2日结清工人工资。经查,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尚有生产设备、被告人程某某名下有一不动产、动产。
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拖欠的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工人工资,在刑事立案后,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2018年3-4月份工人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299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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