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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池某某镇**村11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系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金鸿木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程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工人刘某某、周某某、廖某某、朱某某等17名员工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人民币40万余元。在工人投诉后,金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9年1月15日,1月30日,4月2日分别到金鸿木业公司张贴通知公告,通知程某某到金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解决工资欠薪问题,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程某某,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劳动部门接受处理,也未支付相关工人工资。

2019年4月8日,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程某某拖欠工资一案移送至苏孟派出所处理,2019年4月23日,程某某被传唤归案。经统计,程某某未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585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材料、现场照片、案件移送书、电话呼叫记录、短信通知、调取证据清单、未发放工资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马某某、陶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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