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9********,汉族,大专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市**路**花园**栋**。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690201010760722,电话:13876002150。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昌江县**家园**工程项目**、**号住宅楼(简称“**、**号楼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公司”),总包单位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公司”),分包单位是吉安市**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吉安**公司”)。该工程造价审定值为 42700314.21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程某某挂靠吉安**公司承包**、**号楼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基础工程及公共部位的部分装饰等工程分包给陈某甲,以其个人名义与陈某甲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单价为458元/平方米,共计19429364.92元。陈某甲再次将土建工程、基础工程及公共部位的部分装饰工程分别转包给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等班组。2017年4-5月份该工程竣工。程某某将该工程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陈某乙,陈某乙组织黄某某等19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海南**公司2015年—2017年先后向程某某支付该工程款共计40448939元,占该工程总工程款94.7%。程某某共支付陈某甲该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款共计14262500元,未付5166864.92元,导致陈某甲拖欠吴某某等13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4175060元。程某某共计支付陈某乙等19人201346元,未付174176元。2018年1月22日、同年2月8日,陈某甲等136人、陈某乙等19人分别向昌江县劳动监察大队(简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程某某在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后先后支付陈某甲337500元,支付陈某乙10000元。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核实,并多次敦促程某某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未果,分别于2018年2月3日、同年6月6日向程某某下达两份《责令改正决定书》(昌人社监令字(2018)03号、04号、09号),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工资。程某某收到两份《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吴某某等135人劳动报酬4175060元及陈某乙等19人劳动报酬174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昌江黎族自治县**家园项目**、****楼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等;
2.证人潘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拖欠15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349236元,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被拖欠劳动者人数、拖欠时长、被动到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及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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