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6日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将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交至兴和县公安局。经查,2014年3月兴和县张呼客专中铁十局三公司一项目部将兴和县高庙乡阳坡特大桥工程承包给安徽省怀宁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是程某某,现场负责人是徐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完工后,拒不支付87名农民工工资137万元。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中铁十局张呼铁路工程经理部一分部办公区域粘贴公告。被告人程某某离开兴和县,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将拖欠的137万元工人工资汇入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足额发放给农民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移送的文书材料、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兴和县劳动监察大队证明、汇款和发放工资材料;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137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已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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