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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3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18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崇阳**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因被告人程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2019年7月10日,**公司向崇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崇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7月11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程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公司将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所有权利转让给邬某某,抵偿其等额债务。2019年12 月3 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变更邬某某为申请执行人。因被告人程某某既未履行偿债义务,亦未在指令期限内申报财产,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程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9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向被告人程某某下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程某某三日内履行本案调解书和裁定书确定的偿债义务。

现查明:2019 年4 月18 日至2020 年1 月7 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总收入558395.16 元,总支出1075180.74元,上述交易款项发生额均未用于履行本案调解书和裁定书确定的偿债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崇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到案经过、崇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鄂1223民初152号、崇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1223执558号之一、崇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鄂1223执558号、崇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9)鄂1223执558号、崇阳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9)鄂1223执558号、崇阳县人民法院督促履行通知书(2019)鄂1223执558号、崇阳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9)鄂1223司惩105号、崇阳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20)鄂1223司惩19号、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账户查询反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妨害司法管理秩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雅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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