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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33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里**号,现租住浙江省三门县**新城**小区*单元**室。2005年9月28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三千元;2006年8月1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06年8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程某甲信用卡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9日作出(2012)台三健商初字第00196号判决书,并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09.67元及逾期利息等1308.44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程某甲信用卡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台三健商初字第00265号判决书,并于2013年10月14日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988.05元及逾期利息2576.87元。

俞某某与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台三商初字第954号判决书,并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三门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程某甲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后,被告人程某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事先却未履行。

为逃避法院执行,后被告人程某甲使用杨某甲6228480362494679818、6230520310002533470、6228480318284401870,程某乙6228430369711545376银行账户进行百家乐赌博和其他消费开支,致使三门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报告、送达回证等文书材料、案件移送函、查询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程某乙、杨某乙、俞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开设赌场犯罪判决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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