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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抢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程某某,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2********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21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民莘中路132号中国黄金珠宝店内,假装购买黄金首饰,让店员曹某某将一条重35.52克价值14172.48元的黄金项链拿给自己观看时,趁店员曹某某不备,拿着该条黄金项链跑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程某某在逃跑的途中被店主周某某等人抓获并由出警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夺黄金项链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对货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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