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程某甲和程某乙(二人已判决)三人去**镇**村看戏,三人看戏结束后骑摩托车行至**村南头的水泥路上,看见被害人朱某某、蒋某某在路边玩,三人遂起抢劫之意,经商量之后,由程某乙对蒋某某进行抢劫,由程某甲对朱某某实施抢劫,由程某某驾驶摩托车,之后程某乙、程某甲分别对蒋某、朱某某实施抢劫,分别劫得黑色海信牌直板手机及35元现金和联想牌K900型号手机及270元现金,并对朱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朱某某、蒋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抢的联想牌手机价值1190元,海信牌手机价值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到案情况、告知笔录、发还清单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及物价评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无前科、坦白及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等情节,还有另外两名同案人的处理结果,建议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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