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经东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留置于金华市监察留置所,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1年5月任东阳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2013年5月任东阳市森林公安局政治教导员,2015年9月任东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2017年7月任东阳市林业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2019年1月任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
一、徇私枉法事实
2014年左右,陈某甲在本市千祥镇后周村开办砂石场进行砂石加工和销售,并雇请王某甲管理。2015年下半年,陈某甲等人为处理砂石场制砂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毁坏山林修建山路,将废弃物运输至后周村和马墅村交界处的山坳内予以倾倒。至2016年7月,该山坳被废弃物填满,林地全部被破坏,陈某甲等人寻找到新的倾倒处,又擅自毁坏山林,将原违法修建的山路延伸修建至千祥镇红庄村“后背山”(土名),将废弃物运输至该处倾倒,直至案发。
2016年9月前后,东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述情况,时任森林公安局局长的被告人程某某遂组织人员对该举报情况进行初查。同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带领民警丁某某、徐某甲、高级林业工程师胡某某在千祥镇政府林技员马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后,明知该部分林地大部分系防护林属性,且经初步估算陈某甲等人修建山路及倾倒废弃物所占用的林地面积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当日,马某某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甲,陈某甲为了逃避刑事处罚,请求时任千祥镇分管林业的副镇长到被告人程某某处说情,程某某不予理会。同年10月,经陈某甲请托,东阳市林业局原局长出面邀请程某某到本市梅园餐厅吃饭并说情。饭后,陈某甲送给被告人程某某票面为“10条3字头软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3张,共计30条,价值人民币17490元(币种下同),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给予照顾。后陈某甲又通过被告人程某某的亲戚向程某某说情,被告人程某某亦允诺会予以帮忙。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程某某带领丁某某、徐某甲、胡某某、马某某会同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对陈某甲等人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鉴定。程某某明知整条山路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已超过刑事追诉标准,为了帮助陈某甲等人逃避刑事处罚,未将陈某甲的砂石场设为处罚主体,而是依照非法占用林地的所属村庄,分为“后周村”、“马墅村”、“红庄村”3个处罚主体进行测量。在鉴定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授意负责鉴定的胡某某按上述3个处罚主体对山路分段测量面积,程某某负责全程监督,胡某某指挥测量并记录相关数据,王某甲、丁某某和徐某甲拿皮尺分段进行测量。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对陈某甲一方当事人王某甲参与测量并故意跳过部分路段未予测量的行为未予阻止,致使测量面积大幅减少,且任意采信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原有小路面积的说法,未进行调查取证即予以剔除,同时在明知马墅村和后周村之间山坳中的林地被陈某甲等人倾倒的废弃物损毁,仍然不予调查、处置。
2017年1月12日,胡某某按照3个处罚主体出具《改变林地用途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3份,其中“后周村”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为559平方米;“马墅村”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为801平方米;“红庄村”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为1206平方米,共计2566平方米,折合3.85亩。后被告人程某某为逃避上级复查追责,又授意胡某某将“后周村”、“马墅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报告2份合并为“烽联砂石场(当时陈某甲父子经营的砂石场名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报告1份,将烽联砂石场作为处罚主体,与虚设的“红庄村”处罚主体分摊陈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2017年1月25日、2月7日,东阳市林业局分别对“烽联砂石场”、“红庄村”作出罚款及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致使陈某甲等人未受刑事追诉。
2018年春节前后,陈某甲在被告人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票面为“10条3字头软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2张,共计20条,价值11660元,对程某某再次表示感谢,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6月16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浦江县公安局对陈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立案侦查。浦江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陈某甲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7月9日委托桐庐县桐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有限公司对陈某甲等人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甲实际控制的烽联砂石场为了倾倒制砂废弃物非法占用后周村、马墅村一般商品林面积7.488亩,非法占用红庄村省级公益林-防护林面积18.774亩;修建烽联砂石场至红庄村山路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地面积为1.186亩、省级公益林地-防护林面积8.2155亩。同日,陈某甲等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浦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陈某甲于9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被依法逮捕,同案李某某、王某甲等人作为以陈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于2019年10月14日由浦江县公安局向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据此,2016年被告人程某某到现场测量鉴定时,陈某甲实际控制的烽联砂石场为倾倒制砂废弃物非法占用后周村、马墅村一般商品林面积7.488亩,修建烽联砂石场至红庄村山路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地面积为1.186亩、省级公益林地防护林面积8.2155亩,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二、受贿事实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先后担任东阳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政治教导员、局长、东阳市林业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某等8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806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本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田自然村村民吴某某为在其丈夫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取保候审一事中得到程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金华第一百货商场面值为1000元的购物卡10张,价值10000元,票面为“10条软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1张,价值5500元,合计价值15500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9月30日,卢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2015年上半年,青岛啤酒金华经销商王某乙为在杨某某涉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移送回福建石狮当地处理一事中得到程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在本市东阳大厦送给其面值为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10张,共计价值10000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后杨某某涉嫌犯罪一案被移送至福建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3)2016年下半年,本市画水镇洪塘村村民黄某某为在其开办的养牛基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一案中得到程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面值为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10张,共计价值10000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1月18日,本市南马镇西山脚村村民马某某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东阳市木材监测站(林业局下属单位)立案调查,马某某的朋友找到被告人程某某请求帮忙。被告人程某某随即到木材监测站站长处为马顺安说情,后其朋友将马某某购买的票面为“10条软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1张送给程某某,价值5830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
(5)2016年下半年,本市千祥镇南王坑村主任陈某乙为在南王坑村擅自改变林地一案中得到程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在被告人程某某同事的陪同下,到程某某家中送给其票面为“10条软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1张,价值5830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12月19日,仇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的初中同学孙某某为帮助仇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一事,请求程某某到东阳市**,后被告人程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民警打听案情并询问取保候审事宜。2018年2月2日,仇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左右,孙某某为感谢程某某的帮助,到程某某家中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后用于日常开销。
(7)2018年6月,本市虎鹿镇人郭某某请求被告人程某某为其亲戚在东方红水库边的山上修建山路审批一事中给予帮助,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票面为“10条软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1张,价值5830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
(8)2019年5月23日,本市果汁时尚酒店徐某乙为在即将开办的出口木材检验公司审批一事中能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在酒店一楼送给其票面为“10条硬盒中华香烟”的提货单1张,价值3816元,被告人程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向东阳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徇私枉法及受贿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向东阳市监察委员会退缴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05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明细、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暂予扣留涉案款物登记表等书证;
2技术鉴定意见书;
3证人陈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马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斌
检察员:张晔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被告人程某某向东阳市监察委员会上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5956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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