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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陈某某、项某某(均已判刑)在经营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服务队期间,结伙被告人程某某及董某甲、董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为达到最大程度的垄断在某某小区内销售黄沙、水泥等经营项目的目的,形成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迫小区外来人员退出在该小区内销售装修材料、敲墙、运送建筑垃圾、打孔等经营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5日下午,被害人栗某某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业主家送黄沙、水泥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程某某及项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李某甲、陈某乙(后二人被不起诉)等人的阻拦、威胁,经民警处理后得以继续运送,但送到一半时又被阻拦,未能继续运送。

2.2017年6月4日下午,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业主被害人尚某某雇佣外来工人到家中敲墙、清理建筑垃圾,在外来工人将建筑垃圾从地下室运出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程某某及董某乙等人的阻拦、威胁,其报警,经民警处理后才被放行。

3.2017年6月7日中午,被害人李某乙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一业主家敲墙、清理垃圾,在将建筑垃圾从地下室运出去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程某某及董某乙等人的阻拦、威胁,其报警后才被放行。同年6月17日中午,被害人李某乙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另一业主家敲墙、清理建筑垃圾,在将建筑垃圾从地下室运出去的过程中,再次遭到被告人程某某及董某乙等人的阻拦、威胁,其报警后才被放行。

4.2017年7月1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业主被害人祝某某雇佣外来工人到家中敲墙、清理建筑垃圾,在清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程某某及董某乙等人的阻拦、威胁,其报警后才被放行。

5.2017年7月30日,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小区业主被害人魏某某雇佣外来工人在家中敲墙、清理建筑垃圾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程某某及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阻拦、威胁,并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经民警处理,对方未再阻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某、尚某某、李某乙、祝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项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及被害人栗某某、尚某某、李某乙、祝某某、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结伙他人,以暴力、胁迫等阻拦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该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应君

检察官助理:杜华莎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4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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