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什邡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闲聊APP”中建群后,组织参赌人员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巴蜀麻将APP”和“闲聊APP”,让参赌人员进入“巴蜀麻将APP”打麻将赌博。每八盘为一局,参赌人员根据巴蜀麻将APP结算图自行到被告人程某某建立的“闲聊”群中结算,每局最大赢家在该“闲聊”群中以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程某某缴纳人民币2元的“房费”。经查,被告人程某某共组织、招引600余人到群内赌博,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收取16万余个“房费”红包,合计32万余元。
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刘 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什邡市**街道**
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三册,证据材料十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存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
管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