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0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2008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与夏某某(已判决)共谋开设“二八杠”赌场以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5月17日12时许,王某某(已判决)明知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某欲开设赌场,仍向其提供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楼一闲置空房,并欲从中牟利。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同时查获参赌人员卢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等三十余人,并依法扣押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0元、赌资人民币2,300元及相关赌博工具。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关系人夏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与夏某某合谋开设赌场;王某某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场所的事实。
2.证人卢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祝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夏某某在王某某提供的场所内开设“二八杠”赌场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被处行政处罚、现场检查、清点并扣押抽头渔利、赌资、赌具等情况。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丹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番号:1**/2090****)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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