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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号。2014年1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被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自2020年1月至4月初,利用QQ群以群主身份组织邀集人员进群,建立亲友圈,提供赌博平台,制定赌博规则,通过下载“**安徽麻将”软件,并在该软件中建立亲友圈,购买大批量“房卡”,将该QQ群成员邀请进入“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亲友圈成员达112人。具体赌博方式如下:群成员在亲友圈内可随意组合使用“房卡”打麻将,每局麻将为8把,每局麻将结束后会生成一张战局图,显示该局参与玩家的输赢情况,以分数计算1分代表1元钱人民币,正分为赢负分为输,玩家通过战绩截图发到程某某建立的QQ群里,然后根据战绩图记载的输赢情况,在QQ群发送支付宝账户或微信收款码结算赌博资金。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组织、管理群成员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房费获利,其每局麻将收取房费4元,房费由当局赢的最多者支付。被告人程某某自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程某某共收取房费共计63918元,在闲来安徽麻将系统内购买“房卡”78960张,共花费17147.96元,实际违法所得46770.04元。

2020年4月8日,岳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书面传唤程某某到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上交了24000元的违法所得。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2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岳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10月14日 

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六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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