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吴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租赁位于遵义市播州区**街道**街**段**小区**单元**室用于开设赌场,由刘某某、吴某某二人共同管理,邀约胡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打100元不等金额的“三丁拐”(即三人麻将)遵义麻将进行赌博,每桌麻将每场抽取1200元的“茶钱”(即抽头子钱,每天分早场、中场、晚场、夜场),并聘请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管理,在麻将馆内负责看监控、泡茶水、购买物品、发牌、收取“茶钱”(抽头子钱)、给帐等工作,程某某管理1个月,领取5000元报酬后离开麻将馆。2019年3月5日,吴某某退出经营,吴某某、刘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20万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发牌码、抽头、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0867****、1512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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