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12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巷**号。2011年8月3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2012年3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2012年3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通山县公安局训诫;2013年3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3月2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通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2013年6月2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训诫;2013年7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通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2014年9月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5月28日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定分局羊坊店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程某某以邻居建房影响其房屋采光通风为由,在与邻居协调未果后,四处上访。同年11月24日,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程某某上访事由举行听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大致:由原横石潭政府(现为九宫山镇政府)在原横石潭镇**小区开工建设时,为程某某落实一块与其老屋同等面积的屋基。程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同意不再上访。2007年下半年,**小区**动工,程某某要求指定**小区第一排第一块屋基,因镇政府没有答应其无理要求,便召集亲戚、雇佣社会人员到**小区阻止施工队施工。期间,程某某再次不断赴省进京上访,后镇政府多次找**商与程某某协商。2008年,**商同意给程某某**小区别墅区的第一排第一块200平方米地基,要求程某某一个月内到镇政府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作废。但程某某因房子不毗邻106国道故始终不同意,坚决要**小区的第一排第一块地基并继续上访。2009年8月,市县国土局、镇政府再次召开协调会并形成处理意见,内容大致是:在**小区对面大桥头新区**时,优先在第一排第一块为其安置一块200平米的地基,具体用地由镇政府、国土局、住建局总体规划修编收储后落实到位,县国土局负责办理用地手续。程某某夫妻双方签字同意,并表示不再为纠纷事宜上访。之后,程某某又要求政府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未予以答应。此后,程某某多次非法赴省进京上访,多次向九宫山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以上访相要挟,索要大笔钱、财、物:
1、2012年9月左右,九宫山镇政府为扶持被告人程某某发展养猪,派人协助其选址,程某某执意租用当地村民基本农田,后国土部门以基本农田用于其他用途未予批准。程某某以筹备选址所产生的请客吃饭等开销为由,到镇政府向时任副书记刘某某提出,要求为其报销12000元费用,否则在十八大期间到北京天安门等地上访。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刘某某经请示相关领导商量后只好答应其要求,并从政府维稳资金安排下属分三次支付。其中,程某某在第一次领到5000元后、仍然以同样诉求在十八期间前往北京上访,之后陆续分别支付4000元、3000元。
2、2016年9月下旬(国庆前夕),被告人程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到镇政府向镇党委书记张某某,要求为其建孔雀棚用于繁养孔雀,否则到北京上访。张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压力,经镇党委会研究后,九宫山镇政府筹集资金,横石头潭村委会组织施工方落实孔雀棚建设,累计共花费158600元。
3、2017年1月25日(春节前夕),被告人程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到镇政府信访办公室找信访办主任李某某,向政府索要五万元过年费,当李某某表示拒绝后,程某某放言要外出上访,让镇领导过不好年。李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压力,经镇长刘某某等领导请示商量后,答应给付5000 元,后程某某嫌钱少拉扯李某某衣服对其滋扰不让离开,李某某只得再次请示镇主要领导后给付程某某10000元。
4、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程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到镇政府找镇书记张某某,要求为其购买豚苗养,否则只有去北京上访。张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压力,经与镇领导商量后,只得答应出钱为其购买200只豚苗,共花费2000元。
5、2017年9月左右(国庆前夕),被告人程某某以无力购买饲料为由,到镇政府找刘某某、李某某,要求为其销售豚,否叫就将豚赶到政府,送到张某某的家。当晚,程某某将四蛇皮袋豚送到张某某书记家门口。张某某及镇其他领导经共同商量后,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只得答应为其销售至各餐馆,但程某某又提出必须按160元/只(当时市场价120元/只)卖出,政府工作人员迫于信访压力,为程某某卖出167只豚,补偿6618元差价与程某某结算。
6、2017年10月24日(十九大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到政府向书记张某某、镇长刘某某暗示自己身体差,要求到省里检查身体,顺便到省信访局问下案子进展,以此暗示要去省信访局上访。镇领导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安排妇联主任舒某某陪同程某某到市中心医院检查、住院四天,累计共花费1700元。
7、2018年2月10日(春节前夕),被告人程某某到北京上访,接访干部李某某前往驻京办劝返。程某某提出要求为其落实地基并办好土地证,否则不回。面对政府明确拒绝后,程某某又提出为其解决在店铺赊的10000元饲料费,否则继续留在北京不回。镇政府书记张某某等领导经共同商量后,只得答应为其所赊账买单并支付到位。
8、2018年3月7日(两会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从温泉被劝返后,以去北京上访相要挟,向政府干部袁某某等人索要5000元,政府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只得给其5000元,但程某某拒绝签字,为此程某某还说只能保证三个月不去上访。
9、2019年3月(两会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债务未执行到位为由,向政府副书记张某乙提出,要求政府为其寻找被执行人,否则去北京上访。镇书记张某某等领导基于信访维稳,安排程某某协助法院共同前往执行。程某某以法官未盯住被执行人为由,要求政府解决来回相关费用4300元。张某乙等领导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只能出资为其解决该笔费用。
10、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又到北京上访,接访干部李某某和程某某前往北京劝返。程某某趁机提出要求为其报销690 元车费和十只猪仔的费用,否则不回。程某某为顺利劝返程某某,经请示镇领导只得答应并支付690元车费。回到九宫山后,程某某到镇政府,向书记张某某索要1000只鸡仔,不然又去北京上访。书记张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同其他镇领导商量后,在王文教养殖基地以6000元购买1000只鸡仔给程某某。
11、2019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到省信访局上访,接访干部李某某和程某某前往武汉将程某某劝返。回通山后,程某某到镇政府办公室向书记张某某提出十只猪仔已抓回家,要求为其报销8000元猪仔费用,否则继续去北京上访。张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同其他镇领导商量后,只得答应为其解决十只猪仔费用。
12、2019年9月5日(国庆前夕),被告人程某某到省信访局上访后转程到北京上访,接访干部程某某和程某某前往北京劝返。程某某又趁机提出要求为其报销1000元费用,否则不回。程某某、程某甲为顺利劝返程某某,经请示镇领导只得答应并支付1000 元费用。9月12日,九宫山政府为让程某某息访,以退让答应按2009年协议以同等面积为其落实地基。但程某某还要求政府将老屋了拆重做三层,或者直接给付140多万元(即44万和2007年至今的利息),否则去北京上访。镇领导未答应其无理要求。9月19日,程某某从通山出发到武汉后准备前往北京上访时被接访干部劝返至通山后通山县公安局依法将程某某传唤带至公安机关。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以去北京上访为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九宫山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大额钱财,共计225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凭证清单等书证;2.九宫山镇政府报告;3.证人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得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私欲,借故生非,仍以此为由多次到省、北京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不服从劝访安排,且以上访为由恐吓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以强拿硬要的手段非法获得财物225908元,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及九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义晓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金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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