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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9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至11月4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鸿兴城巧克力公馆2楼被害人韩某某木经营的拉面店消费牛肉拉面1碗,拒不支付餐费9元。

2.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头蓬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淮南牛肉汤店消费,无故损毁店内1张桌子、1个碟子等物品,拒不支付1瓶黄酒的费用18元。

3.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号被害人李某某工作的好得火锅店消费,拒不支付餐费118元。

4.2019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先锋路*号被害人王某某工作的萧东大院饭店消费,无故损毁店内1个醒酒器、1瓶啤酒等物品,拒不支付餐费及损毁物品费用393元。

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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