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为萧县**镇医院**号,住萧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萧县**镇**街**音乐餐厅就餐期间,醉酒后脱掉上衣,无故辱骂、威胁顾客蔡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多次持板凳、酒瓶等物欲殴打王某某、餐厅经营者刘某某,被他人制止,时间长约40分钟,造成餐厅内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情况。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故在老男孩音乐餐厅内闹事的事实。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了酒后在**音乐餐厅内滋事的事实。
4.萧县公安局提取的**音乐餐厅内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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