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7月15日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受顾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于2020年5月10日0时许,伙同郦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静安区延长路38号嘉利明珠城小区内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赌债。后因索要未果,被告人程某某及郦某某、陈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擦伤及挫伤、双眼部挫伤、颈部多处挫伤、体表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因索要赌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郦某某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因索要赌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情况。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5.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检察官: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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