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组,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街,无业。199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调取部分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高某某(已判刑)吃饭期间,李某某接到赵某某(已判刑)电话,转告周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让其纠集人员至青岛市黄岛区盛双盛酒店帮周某某站场、打架。李某某遂纠集被告人程某某、罗某某、高某某等人至青岛市黄岛区盛**酒店,李某某、罗某某、程某某先行进入酒店包间内后,无故对该酒店包间内的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体表多处被刀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外伤致头部及背部多处皮肤裂创及划伤,经治疗,其头部创裂构成轻伤一级,其背部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某符合外伤致体表多处裂创,经治疗及恢复,目前体表遗留38.5cm缝合瘢痕和2.5cm条形扁平瘢痕,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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