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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坊镇**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因不满刘某某送朋友陈某某回家之事,无故将刘某某的摩托车钥匙丢弃,并将其车推倒在地,之后程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打架,钟某某上前劝架,随后被劝开的程某某心中不满,从顺昌县中山东路的666餐吧店铺内拿出一把菜刀将刘某某砍伤,钟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程某某殴打。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钟某某的伤情不予受理。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徐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顺昌县星光大道KTV附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军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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