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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应梁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村等地,先后6次采用播放高音喇叭、油漆喷字等方式进行非法催债。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应梁某某纠集,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被害人沈某某家,以讨要欠款为由,在被害人家门口用高音喇叭播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话语,并用红色油漆在大门上喷“欠债还钱”等字样。

2.同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应梁某某纠集,至同一地点,以同一理由,用红色油漆在被害人沈某某家门口石墩上喷“欠债还钱”等字样。

3.同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应梁某某纠集,至同一地点,以同一理由,用红色油漆在被害人沈某某家门口石墩上、围墙上喷“欠债还钱”等字样。

4.同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应梁某某纠集,先后二次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以同一理由,在被害人家门口用高音喇叭播放“张某某,欠债还钱”等话语。

5.2018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与陈某某应梁某某纠集,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以同一理由,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跟踪贴靠,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村农贸市场对面的水泥店实施看管,直至被害人凑得2 000元现金后才允许被害人离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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