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7月3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因与陈某某有情感纠纷,为发泄情绪,2010年至2019年期间,长期多次侮辱、滋扰陈某某丈夫龙某某,严重干扰了被害人龙某某的正常生活。2019年2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发信息侮辱、滋扰被害人龙某某。2019年6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到寿县新城区**广告公司内,辱骂、恐吓、威胁被害人龙某某,并损毁店内的茶杯、茶壶。经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执勤民警处理后,被告人程某某回到家中,又发信息侮辱、恐吓被害人龙某某,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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