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7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在**镇**酒吧饮酒至7月11日凌晨零时许。期间,程某某独自从该酒吧洗手间出来时,用左手搂住并不相识的被害人黄某某的脖子走到洗手间门口附近的卡座上。程某某无故从酒桌上拿起一洋酒瓶直接砸向黄某某的头部、脸部等部位,而后又继续用脚踢打黄某某,造成黄某某鼻子、额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程某某家属赔偿黄某某损失共计46000元,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张银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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