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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时许在福州市海伦斯酒吧,被告人程某某与戴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喝酒时,偶遇前女友陈某乙,见陈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甲贴近说话。被告人程某某心生嫉妒,遂与同桌的戴某某、张某甲持酒瓶、酒杯上前殴打陈某甲。被告人程某某持啤酒瓶砸陈某甲头部,并脚瑞陈某甲身体,戴某某、张某甲持酒杯砸被害人陈某甲头部。随后陈某甲的朋友陈某丙、张某乙、邹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经酒吧工作人员拉劝后分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丙损伤均为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程某某与戴某某、张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六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及同案人戴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19]1472号、榕公鉴[2019]1468号、榕公鉴[2019]1473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同案人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珺珺

代理检察员:方念念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州,联系电话1360958****。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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