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社区**委**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园**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楼**门**号室内,容留孙某某,李某某向嫖客卖淫。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二人进行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欣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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