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三里**栋**号**乡**村**组**号),2018年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程某某租用长沙市岳某某望城坡街道三里垅12栋113号门面用于容留违法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费130元或150元,被告人程某某每次从中抽取30元。2020年8月11日晚上,违法人员彭某某在店内与莫某某以13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违法人员吴某某在店内与王某某以13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当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场所。

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彭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谢勇

检察官助理:施广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