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6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村**队**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7月中旬的一天及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人程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灞桥区**路**院**单元**号的房间内三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8月3日,程某某被抓获。经现场检测,程某某、王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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