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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6********,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现住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2020年1月21日,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20日,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其川TQ****号吉利帝豪牌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陈某某(已处罚)、周某某(已处罚)、罗某某(已处罚)三人至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一小地名叫“白土坎”附近的机耕道上,容留三人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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