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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专科学历,住某某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道**号**栋**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三次容留赵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水榭公馆B栋某某室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赵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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