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五常市其借的普桑轿车内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朋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常市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 证人的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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