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五常市其借的普桑轿车内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朋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常市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 证人的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