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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灌云县**镇**村的卧室内, 2019 年9月14日和2019年10月10日两次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0月9日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长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2613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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