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现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乡**村**组**号,现居住在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号**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8时许,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民警在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号**小区**栋楼下依法书面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程某某拒绝配合。宜秀分局民警随即拨打110请求辖区菱湖派出所民警支援,后菱湖派出所民警吴某某、李某某与辅警刘某某接110指令到达现场,程某某仍然拒绝配合,民警在依法告知无效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在将程某某带上警车过程中,遭到程某某的强烈反抗,程某某试图用头撞击警车车门自残,民警吴某某随即用左胳膊护住程某某头部防止其受伤,程某某在吴某某左胳膊上咬了一口,后程某某被强制带上警车带往菱湖派出所,在此过程中程某某一直试图自残、大喊大叫,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并在下车时将自己头部撞破。
案发后,经程某某家人赔礼道歉,民警吴某某对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公安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公安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拒不配合,且采用暴力方式抗拒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琴琴
检察官助理:方先立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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