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程某某(聋哑人),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号飞虹小区**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的女儿停在本市蜀山区淠河路19号飞虹小区13幢楼下的车辆被刮擦,妻子黄某某怀疑系楼下快餐店的外卖骑手所为,当天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及女儿上门找店老板索赔并发生争执。随即双方报警,合肥市蜀山区琥珀派出所值班民警余某某,辅警张某某、贺思虎接110指令到现场处置该纠纷警情,民警到达现场后,黄某某拒不配民警工作,并且辱骂民警,后民警依法要将黄某某带至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人程某某上前阻拦,推搡辅警,导致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张某某倒地,当天张某某就诊于第901医院,CT报告显示其骶尾椎S5骨折。同日20时30分许,程某某被带至蜀山区琥珀派出所,在进入派出所办案区接受人身检查时,仍拒不配合,推搡在场辅警胡某某等人,胡某某在对其控制时,程某某脚踹胡某某腿部,并朝胡某某脸上吐痰。2019年12月13日9时许,合肥市蜀山区琥珀派出所将程某某移交至刑警三队进一步处理。
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警官证、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
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卫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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