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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四人非法采矿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现住安丘市**。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5日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2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柘山镇大苑二村人,现住**村。因非法采砂,2018年1月30日被安丘市水利局处以20000元罚款,因非法采砂,2018年3月8日被安丘市水利局处以29400元罚款。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11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杨庄村人,现住**村。因犯合同诈骗罪,2009年3月26日年被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8月2日被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程军某,曾用名:程海某,男,1979年5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柘山镇小老子村人,现住**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5月2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至29日,在安丘市**镇**村东南角大雁河河道内,在无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实施采砂行为,被告人程军某向外销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勘察测算,共采砂1830.8立方米。经安丘市价格信息中心认证,涉案价值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程军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四被告人在拘役或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待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慧颖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四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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