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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身患**不宜羁押,于2014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虚构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基地项目**工程,以云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后逃匿。具体如下:

1、某某2012年2月28日,程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南**小区商网**茶室与被害人赵某甲签订了《土方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并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因赵某甲无法进场施工,其多次催促后程某某借口推脱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22012年5月23日、某某2012年7月31日,程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先后和被害人朱某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某某《后续协议》,并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因朱某某无法进场施工,其多次催促后程某某退还了40万元。

3、某某2012年6月7日,程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花园与被害人赵某乙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并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因赵某乙无法进场施工,其多次催促后程某某退还赵某乙50万元,后程某某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4、某某2012年6月13日,程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与被害人傅某某签订了《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并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因傅某某无法进场施工,其多次催促后程某某借口推脱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2014年6月11日,民警在**城际**站列车上抓获被告人程某某。后其因病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并拒不到案。2019年11月18日,民警在本市盘龙区**营**旅馆抓获被告人程某某。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某某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某某朱某某、某某赵某乙、某某傅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电子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2月20日

附:1、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某某本案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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