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天门市**办**科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路**号。2019年11月13日被湖北省天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天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决定立案审查,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湖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梅某某为了在天门销售人防设备,打开天门人防设备销售市场,遂找到被告人程某某(时任天门市**办**科负责人),请求其帮忙向在天门市有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打招呼,销售其公司生产的人防设备。被告人程某某随后将时任市**办**科负责人艾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梅某某,在梅某某宴请程某某和艾某某过程中,梅某某请求二人帮忙向上述企业打招呼,帮助其公司销售人防设备,并约定如果该公司与房地产公司成功签订人防工程项目合同,将给予二人好处费,被告人程某某和艾某某当场表示同意。
之后,被告人程某某和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天门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门**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杨某某打招呼,推介其购买湖北**设备有限公司的人防设备,杨某某考虑到项目人防工程需要天门市**办监督和验收,遂答应了被告人程某某和艾某某的要求。2017年9月,湖北**设备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实业有限公司成功签订天门**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73万元。2017年10月,程某某收受了梅某某给的人民币7万元好处费,并将此款与艾某某平分,二人各分得人民币3.5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天门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于同年11月18日将涉案赃款人民币3.5万元上缴至天门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门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湖北省人民防空(防护、防化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户籍证明、天门市**办内部分工材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梅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额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中心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路**号,联系电话:199863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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