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型新能源汽车途径南昌市朝阳大桥、九州高架行驶至洪都南大道众福花园门前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酒驾整治卡点查获。经检测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1.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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